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8民初6391号原告:吴朋,又名吴某某,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守军,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南某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118ME31202364。法定代表人:刘安良,该村民委员会...
被告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曹某某偿还5万某某。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得执行(2018)陕0104执1726号执行案件的标的物80根Φ127正扣钻杆;确认(2018)陕0104执17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物80根Φ127正扣钻杆归原告宝塔区柳林镇三边钻具服务部所有。
2013年5、6月份,贺某某、贺某某二、贺某、李某某的亲属贺某某想在西安市西郊干拆迁,王某某等人通过贺某某、贺某某二等人投资入股,每股15万元,王某某入一股,贺某某作为入股资金的账务管理人就王某某等人入股情况书写了西交一期、西交二期记账明细单。
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以(2018)陕010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乔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925000元并支付利息;律师提示: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将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沐邦经济纠纷律师的上述意见,以(2018)陕011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安中某弘置业有限公司、原某某向袁某某共同偿还借款1296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9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10月6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
沂某实业法定代表人为吴某华,2014年10月16日,白某英(委托人)与沂某投资(管理人)签订《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2个月,代理资金金额为310万元,预期年化受益率为24%,分红方式为按月支付。
张强与刘富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2016年5月24日,2016年6月25日,2016年7月20日,刘富强分别向张强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