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申请人陕西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208万元的等值财产。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口头约定的投资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合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景某某70000元转让费;驳回原告景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郝某某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4614.6元。
按民法典规定,在签署商业合同中,如合同条款中的约定中有提到合同保证金的事宜,此时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就属于一种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履行合同时需按双方有效合同的约定处理。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沐邦房产纠纷律师在接到原告当事人委托后积极核实情况,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对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查阅,得出了以下的意见,并且所持意见也为法庭所接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庭上,沐邦房产纠纷律师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诉讼代理意见并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可,最终2017年11月5日雁塔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陕西金地家宜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二、被告陕西金地家宜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层高不足房屋损失27647648元;
沐邦房产纠纷律师在向原告当事人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听取了沐邦房产纠纷律师建议后,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委托了沐邦房产纠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解除;沐邦房产纠纷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相关部门调取了证据,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向当事人告知了本案的风险,在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形成了代理意见,并向法庭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