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婚生女陈某某由被告陈某抚养变更为由原告何某某抚养。
一、案情介绍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6月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婚生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婚生女的户口一直在李某户籍上没有迁出。2020年底,李某和婚生女所在的村集体组织进行城市更新综合改造,涉及到婚生女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获得征地补偿款等事宜。张某听说此事后,多次和李某协商由其代管婚生女的征地补偿款等各项拆迁补偿,用于女儿以后的生活和教育支出,李某不同意。张某被逼无奈,找到沐邦律...
后法院认定,原告主张其向被告给付购房款20万元,有存款凭条、个人业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单以及被告亲笔书写的材料予以佐证,足以证实原告曾向被告付款20万元,现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所收取款项的下落情况,应当认定款项给付事实存在,现房屋仅以被告一人名义购置,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0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原告田某甲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与原告家人亦不能和睦相处,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原告现以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与原告家人亦不能和睦相处,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主张由其抚养婚生子田某乙。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孩子现年龄尚小,心智及对事物的认知度、判断能力均未健全,被告作为父亲应对孩子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协助原告更好的行使探望权。因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探望权。
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6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23日生下一女闫某甲。2017年1月23日,原...
委托代理人沐邦婚姻家事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原告尚处于被扶养期间,抚养费是不受到诉讼时效限制的。现原告由父亲抚养,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用。且被抚养人处于被抚养期间,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是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