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预约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9456元;被告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返还有线初装费450元。
被告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8018元;被告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返还有线初装费450元。
被告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1634元;被告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返还有线初装费450元。
确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转让协议》无效;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向原告王周某某还购房款51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费用
沐邦房产纠纷律师在接到原告当事人委托后积极核实情况,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对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查阅,得出了以下的意见,并且所持意见也为法庭所接纳
在法庭上,沐邦房产纠纷律师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诉讼代理意见并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可,最终2017年11月5日雁塔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陕西金地家宜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二、被告陕西金地家宜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层高不足房屋损失27647648元;
沐邦房产纠纷律师在向原告当事人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听取了沐邦房产纠纷律师建议后,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委托了沐邦房产纠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解除;沐邦房产纠纷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相关部门调取了证据,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了解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向当事人告知了本案的风险,在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形成了代理意见,并向法庭提交。
沐邦房产纠纷律师在接受原告当事人委托后,在详细阅读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原告、调取证据信息﹑深刻理解案情的情况下,形成了以下意见:2017年12月18日,被告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及第三人订的《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