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邦案例【罪轻】 | 拉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4-04-23 16:09 ![]() ![]() 拉某某犯强奸一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20**年4月*日,代某某通过某手APP与黄某某(未满12岁系幼女)结识,黄某某应代某某邀请前往位于共和县的居所内饮酒,后外出打台球,打完台球后三人回到居所卧室内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代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未满12岁系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代某某发生完关系后走出卧室通过微信询问拉某某是否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得到拉某某肯定答复后,代某某在客厅等待,拉某某在卧室同黄某某(未满12岁系幼女)发生了性关系。黄某某(未满12岁系幼女)的家人因无法联系黄某某且寻找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到共和县代某某居所楼下后打电话联系代某某,代某某将出警民警带到卧室内,经民警询问黄某某了解到其被性侵,随即出警民警联系共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二被告人带走,在讯问时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 心如一方磐石,孜孜不懈;目如一泓古井,深湛澄静。 沐邦的每一位律师,都会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委托人,纵使天寒地冻,路遥马亡,也不会停下追求正义的脚步。我们会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灵活地运用法律,忠实、勤勉、尽责地维护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成功绝不仅仅表现为在法庭上以尖刻的言辞击败对方或博得旁听席上的喝彩,更重要的是,他们提出的理由不仅雄辩有据,而且还入情入理,被理解和接受,并为坚持自己的理由而负责到底,为了法理之下的公正而战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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