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邦案例【缓刑】 | 胡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4-04-22 15:04 ![]() ![]() 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 20**年4月,时某、徐某邦、张某预谋从事“跑分”活动,后张某从陕西商洛到河北石家庄学习“跑分”平台的操作方法,并于20** 年5月至6月间多次前往江苏盐城与时某、徐某邦商量“跑分”具体事宜。20**年7月,胡某经张某联系,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账户转移赃款的情况下,仍与张某前往江苏盐城使用其二人及赵某的多个银行账户从事“跑分”活动。20**年8月,张某、胡某返回陕西商洛后继续从事“跑分”活动。在此期间,胡某联系了赵某一起参与“跑分”,共同转移赃款。经统计: 胡某名下6 个涉案银行账户共计流入资金1000万余元,其中包含被害人孔某杰转入的被骗资金1500元。赵某名下 5个涉案银行账户共计流入资金600万余元,其中包含被害人王某转入的被骗资金5万元,被害人何某武转入的被骗资金5800元,以及被害人吴某转入的被骗资金1万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从二人处查获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赵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目前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有如下几类: 一是帮助金融类犯罪、诈骗类犯罪转移犯罪所得、 二是盗窃、抢夺类犯罪,帮助转移犯罪所得、销赃、收赃等、 三是非法狩猎、文物等国家特殊保护客体的犯罪的转移、销赃。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他本质上是一个下游犯罪,因此常常与上游犯罪进行关联,这时候,辩护律师应当综合考量其上下游的犯罪涉嫌罪名、量刑情况,做出具体分析,并结合办案机关的定罪意见做出相应的对策,实务中常见的是直接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而非以本罪来定罪,在此种情况下,若上游犯罪量刑幅度明显高于本罪,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争取变更罪名。 本罪的犯罪数额常见的有两种,一是直接的资金数额,二是涉及的实物价值。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有完整、连续的流水反映相关的钱款性质,否则作为律师应当提出充分的质疑,二是实物价值,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由于数额直接影响量刑,因此无论是在涉及资金,实物的证据实体和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都应当充分的关注。 ![]() 心如一方磐石,孜孜不懈;目如一泓古井,深湛澄静。 沐邦的每一位律师,都会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委托人,纵使天寒地冻,路遥马亡,也不会停下追求正义的脚步。我们会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灵活地运用法律,忠实、勤勉、尽责地维护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成功绝不仅仅表现为在法庭上以尖刻的言辞击败对方或博得旁听席上的喝彩,更重要的是,他们提出的理由不仅雄辩有据,而且还入情入理,被理解和接受,并为坚持自己的理由而负责到底,为了法理之下的公正而战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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