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沐邦经济纠纷律师准确认定当事人 二维码
沂某实业法定代表人为吴某华,2014年10月16日,白某英(委托人)与沂某投资(管理人)签订《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2个月,代理资金金额为310万元,预期年化受益率为24%,分红方式为按月支付。 2016年12月1日,吴某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白某英资金396万,资金存续期间按月利率1.5%每月支付。 沐邦经济纠纷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白某英与沂某投资签订的《投资管理合同》,实为借款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关系。因沂某投资一直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承诺偿还借款本息,由此表明被告自愿就该笔债务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应当以吴某华为被告起诉。 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清偿欠款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以(2017)陕011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x华向白x英偿还借款本金310万元及利息68.625万元。 民间借贷合同而言,即使该合同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加盖公司印章,通常也应将公司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确定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本案中,法定代表人利用公司名义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实为个人借款,2016年12月1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承诺偿还借款本息,仅系其将名义上的公司债务变为相符的个人债务。 网站声明: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尽快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关键词:合同纠纷找律师,经济合同纠纷,4008763110 长按添加微信咨询 解锁正确维权方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