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业务资金掩盖下的还款真相——沐邦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二维码
张强与刘富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2016年5月24日,2016年6月25日,2016年7月20日,刘富强分别向张强出具借条。后双方因借款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决,刘富强给付张强剩余借款28662.85元及利息(以28662.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一审宣判后,张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248840元并非刘富强还款,而系业务往来款,其与刘富强存在借贷关系和业务关系的双重身份情形下,有资金往来并不能说明就是偿还本案款项。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刘富强偿还其借款236040元及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37378元,总利息包括自立案次日起参照同期银行贷款2倍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以上共计273418元。 王乙存、齐艳红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查阅案卷认为,借款出具欠条之后,刘富强向张强转款248840元,该款项并未载明用途,根据刘富强的陈述,可以认定上述款项系向张强归还的借款。一审法院认定,截止2018年2月24日,刘富强已还清利息,尚余28662.85元借款未还,并无不当。 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上述意见,以2018陕01民终833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沐邦律师提示,在双方具有借款与业务资金往来双重关系情况下,在打款中备注上款项用途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与麻烦。
文章分类:
民商事务成功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