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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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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6-22 17:00作者:离婚律师来源: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s://www.sxls.cc/hyjs.html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16民初466号

原告:何某某,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周吴村194号。身份证号:610431198603153062

委托代理人:冯文清,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周吴村194号付1号。身份证号:610121198702062191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贺美荣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女陈某某由原告抚养;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被告给婚生女交纳的保险费14438.6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8日,原、被告因家庭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在西咸新区洋东新城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陈某某儿子陈一铭均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女方有探视权,每月至少探视四次。”后被告不尽协助探望义务,多次阻碍原告行使探望权,原告探望受阻,曾向辖区妇联、街道反映情况寻求帮助。2021年5月13日,被告再婚,同时抚养三个孩子,抚养能力及精力下降。现被告有稳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所,能够为婚生女提供有利的经济保障,且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更好的抚养孩子,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经济能力不行,现在尚未结婚,且不是西安人,不是本地户口,孩子没有办法上学。原告现在是租的房子,居住不稳定,而且现在买了一辆车,每月要还按揭款,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原告围绕诉讼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离婚协议、陈思琪视频、陈某某日记、贺卡一组,证明陈某某今年已满8周岁,且表示愿意随原告一同生活;证明原告与陈某某母女感情很深厚;2.短信截图、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原告受伤视频、催款短信一组,证明被告阻碍原告行使探视权;证明被告初中毕业文化程度,欠缺辅导孩子学习的能力;证明原被告因探视孩子发生纠纷,被告当陈某某面对原告施暴,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证明被告债务较多,无经济能力一同抚养3个孩子;3.兼职协议一份、原告与客户微信聊天截图、毕业证书一组,证明原告有经济能力抚养女儿陈某某;证明原吿大专文化程度,能够较好的辅导女儿学习。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西安市中心医院门诊综合病历一份、西安市儿童医院复诊病历一份及检查单、测评报告、证明各—份、洋东新城残疾人基本康复申请审批表一份,证明婚生子陈一鸣因自闭症一直在治疗,原吿対孩子不管不顾,证明原吿未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也没有权利要求变更婚生女抚养权;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户籍已经迁岀,如孩子由其抚养,不利于孩子上学;3.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就孩子保险问题已经达成一致,原告未按照协议履行。本院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规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3依法予以认可,证据2真实性认可,第2项证明目的依法不予认可。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均依法予以认可,证明目的均依法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T:2012年8月9日,原、被告在西咸新区洋东新城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6日育婚生女陈某某2016年10月12日育婚生子陈一铭。2019年12月1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陈某某、婚生子陈一铭由被告抚养。后被告再婚,现需抚养三个孩子。原告未再婚,也未生育子女。庭审中,经与婚生女陈某某谈话,其表示自己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5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发生争议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处理c本案中,婚生女陈某某巳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并表示其愿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尊重其意愿,原告何某某亦有抚养婚生女陈某某的经济能力和条什,故为有利干婚生女陈某某的健康成长,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姉生女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婚生女陈某某由被告陈某抚养变更为由原告何某某抚养。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何某某已预交,由被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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