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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贺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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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28 17:0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9873号
申请人:贺某,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祝,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青,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申请人贺某诉被申请人陕西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贺某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万元或查封相当于208万元的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610100600000002854)给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责任限额为208万元,保单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财产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208万元的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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