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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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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6-02 16:0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6民初1411号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路智明,系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某某。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翌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路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偿还钱款5163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5万某某。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7日原告通过抖音和被告相识、相恋,在恋爱期间,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钱,原告向被告支付微信红包、转账、现金等46167元,并垫付医疗费5465元,后双方分手时被告同意向原告偿还5万某某,但迟迟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求。
被告未到庭,未能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某和被告司某某于2021年3月相恋,在恋爱初期,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告知:“如果觉得我们可以,是应该的,不可以的话,肯定是花你自己的钱,那3000块钱,我先借给你用,成了的话不用还了,不成的话,作为朋友,还是要还的”。在恋爱期间,被告多次以生病、吃饭、送礼等理由向原告要钱,原告以微信和支付宝的方式转款27850元,并垫付被告医疗费5465元。2021年8月,原、被告关系恶化分手,被告主张原告偿还恋爱期间的借款和支付的费用,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告知:“给我妈2万,租房子1.5万某某,还有借你的,给你5万某某”。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告知恋爱花费远超该数额,但原告坚持只支付5万某某,后协商称还款6万某某。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返还5万某某。被告未到庭,未能进行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调解。
以上事实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和医疗费票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无财产共有关系。原、被告恋爱之初,原告向被告明确告知,如果双方能成婚,支付的钱财作为赠与,如果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其后,被告和原告恋爱不足5个月,且未谈婚论嫁,在此期间被告多次以医疗、吃饭、送礼、租房等理由向原告索取钱财,总金额较大,超出了一般恋爱关系的正常花费,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最终承诺向原告返还6万某某,且认可原告给付被告母亲2万某某、租房花费1.5万某某,加之原告向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和转账,现原告仅请求被告偿还5万某某,应当认为该5万某某不包括恋爱期间必要开支和增进感情赠与的部分,该部分应当视为属于原告向被告因为恋爱关系出借的款项,属于被告偿还钱款的合理范围,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曹某某偿还5万某某。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翌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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