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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被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病,能获得国家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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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5-18 18:00作者:刑事辩护律师来源: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s://m.sxls.cc/xsbh.html

监狱封闭性的特征使其面临的疾病防控压力非常大,一旦突发传染疾病,这样的封闭环境更易交叉传播。


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布隆伯格公共卫生学院的一份研究表明,在美国,监狱服刑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风险是普通人口的5.5倍,不少监狱服刑人员因罪入狱,却死于新冠。


之前国内报道的监狱服刑人员感染新冠病毒事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就此,监狱服刑人员被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病后能否获得国家赔偿,也顺势成为民众所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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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监狱服刑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病

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国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条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当然,这种法定赔偿和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严格的贯彻和执行,如在(2016)鄂委赔13号、(2018)皖委赔12号、(2018)最高法委赔监18号裁判中,法院就明确申明“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1]


首先,根据《国家赔偿法》关于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刑事赔偿的范围规定,监狱管理机关属于具有赔偿义务的机关,这一点毋庸置疑。


那监狱服刑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病是否属于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定事由呢?


一方面,《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并没有设置兜底性条款;另一方面,从该条文的字面文义解释角度来看,监狱服刑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病似乎并不必然属于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定事项范围。


但最高院明确指出“对于该条文(作者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中的“等”字应根据条文本身的价值追求,结合立法本意去理解”[2]而且,立足于国家赔偿的立法目的和归责原则,因监狱违法而造成的新冠病毒等疾病传染,也不应成为违法侵权救济的空白之地。


事实上,虽然《国家赔偿法》没有直接为监狱服刑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病申请国家赔偿提供明确依据,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关于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有关问题的调研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为《会议纪要》)第二条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以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对罪犯改造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或者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形为由提出的赔偿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都为被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病的服刑人员申请国家赔偿提供了法律根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9)最高法委赔监68号(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赔偿决定书也已经确认,因监狱的违法行为导致服刑人员在监狱被感染传染疾病造成损害后果的,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因此,作者认为,监狱服刑人员因监狱违法行为而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病的,属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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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被认为是普通侵权法的核心。国家赔偿法,实为侵权法的特殊形态,众多规范源于普通侵权法,归责原则自然也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3]因此,虽然监狱服刑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病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但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国司法制度发展报告No.3(2021)》也指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从风险预防上讲是一种将损害转移至致害人的责任架构,在个人权利救济上是一种常见的权利受损方与侵权方共同参与的二元结构。[4]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体系在学理上还存在争议,[5]但一般认为,我国法律目前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所采取的是违法归责原则。[6]


尽管《国家赔偿法》在2010年进行修订时,删除了第二条中关于行使职权行为的“违法”性规定,继而由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实际侵害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法归责原则仍然处于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主导地位。


不过,在作者看来,这种违法归责原则在本质上属于过错原则,是一种客观过错,而非主观过错。正如沈岿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领域中的违法原则、冤狱赔偿领域中的无罪羁押赔偿原则、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上的违法推定原则等,归根结底都是过错原则,是过错原则在不同公权力侵权行为上的特殊表现。[5]


回归到本文的主题,被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病的服刑人员申请国家赔偿也应当遵照这一基本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会议纪要》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也对其进行了佐证。



03.

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病的监狱服刑人员

申请国家赔偿的基本条件


既然以“过错归责原则”为核心的国家赔偿法本质是侵权责任法体系,[7] 那么由此认定的国家赔偿责任,也应当同时具备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即监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监狱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时侵犯了监狱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实际损害结果,且其职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1]


对此,根据国家赔偿的“过错归责原则”以及《会议纪要》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文认为,监狱服刑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疾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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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行为是监狱管理机关行使职权的相关行为


基于国家赔偿法的公法属性,国家赔偿侵权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并非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有的侵权行为都适用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所实施的与职权行为无关的个人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因此,对于监狱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而导致疾病传播的非职权的、个人行为,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被侵权人也可依据侵权法律相关规定,追究其个人的民事赔偿责任。[1]而不能将监狱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混同于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二)监狱管理机关存在不作为侵权行为


对于监狱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所实施的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当然属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


但在监狱服刑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病的情形下,区别于监狱管理人员的个人非职权行为,监狱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多表现为不作为。


具体从传染疾病的防控和救治方面来看,监狱管理机关可能存在以下两种不作为型侵权行为:一是监狱管理机关怠于履行疾病防控的监管职责;二是监狱管理机关怠于履行救治义务。


1.监狱管理机关怠于履行疾病防控监管职责


根据《监狱法》第五十四条、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监狱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的规定,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传染病的筛查、监测和防控工作。


本文认为,如果监狱管理机关怠于履行法定的传染疾病的防控和监管职责,致使监狱服刑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疾病并遭受损害的,可以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事由(当然,此时还涉及损害结果回避可能性的问题,详细见后文)。同时,对于监狱管理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管理失察失职等玩忽职守行为,而导致监狱新冠病毒等传染病扩散蔓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从程序上讲,包括监狱民警未遵守执法标准流程,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执法不当风险。[7]



在(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赔偿决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


“原决定已经认定赵某辉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虽然具体的感染途径和方式不能确定,但由于与赵某辉同期服刑的人中有携带××病毒的服刑人员赵某伟,且该犯在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出入赵某辉的房间,与赵某辉有过接触。原决定认定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应对赵某辉感染××病毒承担赔偿责任正确。



即确认了,若监狱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违法不作为行为导致服刑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疾病,造成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监狱管理机关怠于履行救治义务


结合《监狱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会议纪要》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监狱管理机关对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人身安全、生命健康等依法负有监管和保护的职责,对患病罪犯应当采取及时诊治,如果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监管和保护职责,未依法、正当采取救治措施造成服刑人员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可以作为申请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


(2012)皖法委赔字第00001号赔偿决定书、(2019)桂委赔13号赔偿决定书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起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之一——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的裁判要旨来看,作者认为,即使服刑人员被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病的这一事实本身不能归责于监狱的履职行为,但是服刑人员感染疾病后,监狱也应当及时履行救助的义务,如果经过救助治愈,则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如果监狱怠于行使救助责任,致使该服刑人员生命健康受损或死亡的,因为存在不作为情形,因此存在申请国家赔偿的余地。


需要说明的是,基于各监狱的地理位置、医疗设备设施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即使监狱管理人员采取了相应的诊治措施,也可能出现救治效果不理想的情形,对此是否能够申请国家赔偿不可一概而论,仍然要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及相关法律来确定。即审查监狱对罪服刑人员的救治行为是否依法、正当,并非仅仅考虑救治的最终结果。


例如,在(2019)桂委赔13号赔偿决定书中:“导致陈某军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的疾病所致,崔家沟监狱的部分误诊是陈某军死亡的次要原因,故崔家沟监狱应承担部分责任,本委酌定为20%的责任。”


当然,在服刑人员感染相关传染疾病与监狱的监管没有因果关系的大前提下,对于疾病发生后,监狱管理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得当,对相关被感染服刑人员的救治及时、恰当、合理的,即使发生损害结果,也不能获取国家赔偿,参考案例如(2019)最高法委赔监22号赔偿决定书。



需要提及的是,2012年10月16日,依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监狱管理机关怠于行使法定职责是否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答复》([2012]赔他字第3号)明确:


“巢湖监狱怠于履行职责,未尽到及时转院救治义务,与解某明患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4项之规定,处理本案应综合考虑该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适当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



在此,作者认为,该答复也可以作为监狱服刑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疾病后申请国家赔偿的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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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狱管理机关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赔偿法中的损害包括,因职权行为所造成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精神遭受损害。


服刑人员在监狱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病的,一般不存在人身自由遭受侵害的情况,其侵权损害结果基本表现为生命健康遭受损害。当然,从法条文义解释的角度,如果该侵权行为致使监狱服刑人员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具有申请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余地。


因此,作者认为,根据“有损害才有赔偿”的侵权赔偿原则以及《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服刑人员在监狱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病而申请国家赔偿的,以监狱管理机关的侵权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为条件。


(四)监狱管理机关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监狱管理机关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监狱承担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因此,如果监狱的职权行为与服刑人员感染新冠病毒而导致的患病或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监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如,在(2018)最高法委赔监18号赔偿决定书中,最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


该案关键在于梁某患肺结核病与铁岭监狱的管理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无法确定其于何时何地被传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梁某所患肺结核与铁岭监狱的医治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监狱疏于管理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故意将梁某与肺结核病人羁押在一个房间,致其被感染,即不能证明梁某患肺结核病与铁岭监狱的管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进而驳回了梁某关于国家赔偿的申诉。



同样因缺乏因果关系而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的案例还有很多,例如(2012)川法委赔字第5号赔偿决定书、(2017)辽委赔4号赔偿决定书、(2018)粤委赔37号赔偿决定书等。


作者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申请国家赔偿以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为前提,而不要求监狱管理机关的职务侵权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唯一性”原因。


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狱管理机关怠于行使法定职责是否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答复》([2012]赔他字第3号)明确到: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4项之规定,处理本案应综合考虑该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适当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


即可以根据比例原则认定因果关系以及最终赔偿数额,即使监狱管理机关的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的次要原因,也可以肯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申请国家赔偿。



对此,(2019)桂委赔13号案例(裁判载明:“导致陈某军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的疾病所致,崔家沟监狱的部分误诊是陈某军死亡的次要原因,故崔家沟监狱应承担部分责任,本委酌定为20%的责任”)




(2012)皖法委赔字第00001号典型案例(裁判载明:“鉴于解永明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患病,巢湖监狱未及时转院救治在导致解永明死亡中起次要作用,应按照40%的比例确定赔偿数额”)就是最好的例证。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传染疾病的突发性和难以预测性的情况,如果该传染疾病属于超出正常认知范围内的、不可预见的疾病,现有的防控手段难以发现的,则且其损害结果与监狱的职权行为之间不必然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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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监狱服刑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等传染病,满足上述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条件的,可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但仍然需要说明的是,导致监狱疫情发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此次新冠病毒也属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且目前在全国并未发生因感染新冠病毒而申请国家赔偿的判例。因此,最终能否申请到国家赔偿,仍然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


最后,基于文章篇幅限制,作者仅就服刑人员在监狱期间感染相关传染疾病申请国家赔偿的基本条件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参见侯孟君:《监狱服刑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国家赔偿问题》,载《贵州省党校学报》2020年第5期。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5起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之十:叶春梅等人申请安徽省巢湖监狱怠于履职国家赔偿案。

[3] 沈岿:《国家赔偿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4] 参见《法治蓝皮书:中国司法制度发展报告No.3(2021)》。

[5] 参见高家伟:《论<国家赔偿法>与<民法典>的衔接与协调》,载《行政法学研究》2022年第2期。

[6] 参见陈婷:《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载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年7月23日,网址:hnpy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988。

[7] 参见陈波等:《监狱内国家赔偿风险防控之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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