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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副标题

缪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案情回顾:20**年3月27日,缪某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按照对方要求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单位结算卡、U盾及绑定的手机卡邮寄至广东汕头。4月6日至7日,该中国银行卡流入非法资金1801757.58元,转入某某为法人的山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账户50笔共1801755元,经反诈平台查询,共有19名被害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被立案,被骗资金流...
许某涉嫌帮信罪一案,经沐邦律师介入后,成功不予起诉!案情回顾:许某在明知他人在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刷流水,直至案发时流水已经过百万,获利过千。后许某以涉嫌帮信罪被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案发后,许某家人找到了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沐邦律师介入后,立马安排会见、了解案情、前往检察院阅卷,对案件进行研讨和分析,理清案件情况之后迅速给出了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后法院在审理时采纳了辩护...
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案情回顾:20**年8月**日,刘某某因被他人打报警至绥德县公安局,绥德县公安局派出所经调查后,于2022年*月**日对该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刘某某对该处理结果不满,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均被有关单位维持了绥德县公安局的处理决定。2023年*月,刘某某认为该案现处理结果是因某某派出所处理不公所致,便产生了报复某某派出所所长徐某某和办案人员白...
牛某犯帮信罪一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案情回顾:2023年*月,牛某把家某介绍给在抖音上认识的“强强”,由家某将名下一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过流水,家某获利2000元,牛某获利800元,事后家某银行卡被封控,被罚款 4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 元。2023年*月中旬,牛某通过某音添加“赢某”(身份不详),由牛某以每张 2000元的报酬出卖银行卡用于“跑分刷流水”,后牛某按照对方指示...
民法典宣传月: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践行社会责任,弘扬法治精神2023年5月30日上午9:30至11:00,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夏茂珍律师走进新城区财政局,为全体工作人员宣讲民法典。此次宣讲活动在民法典宣传月期间举行,旨在引导公民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同时深入人心地宣传民法典的重要性,以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进步。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秉承服务社会、弘扬法治精神的宗旨,在普法宣讲和公益服务方面...
民法典宣传月: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践行社会责任,弘扬法治精神2023年5月30日上午9:30至11:00,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夏茂珍律师走进新城区财政局,为全体工作人员宣讲民法典。此次宣讲活动在民法典宣传月期间举行,旨在引导公民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同时深入人心地宣传民法典的重要性,以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进步。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秉承服务社会、弘扬法治精神的宗旨,在普法宣讲和公益服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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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成功案例

房产纠纷·成功案例

副标题

原被告预约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9456元;被告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返还有线初装费450元。
被告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8018元;被告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返还有线初装费450元。
被告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1634元;被告陕西维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返还有线初装费450元。
确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转让协议》无效;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向原告王周某某还购房款51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费用
沐邦房产纠纷律师在接到原告当事人委托后积极核实情况,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对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查阅,得出了以下的意见,并且所持意见也为法庭所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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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副标题

对被申请人陕西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208万元的等值财产。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口头约定的投资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合同》;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景某某70000元转让费;驳回原告景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郝某某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4614.6元。
按民法典规定,在签署商业合同中,如合同条款中的约定中有提到合同保证金的事宜,此时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就属于一种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履行合同时需按双方有效合同的约定处理。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沐邦房产纠纷律师在接到原告当事人委托后积极核实情况,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对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查阅,得出了以下的意见,并且所持意见也为法庭所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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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成功案例

婚姻家事·成功案例

副标题

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婚生女陈某某由被告陈某抚养变更为由原告何某某抚养。
一、案情介绍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6月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婚生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婚生女的户口一直在李某户籍上没有迁出。2020年底,李某和婚生女所在的村集体组织进行城市更新综合改造,涉及到婚生女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获得征地补偿款等事宜。张某听说此事后,多次和李某协商由其代管婚生女的征地补偿款等各项拆迁补偿,用于女儿以后的生活和教育支出,李某不同意。张某被逼无奈,找到沐邦律...
后法院认定,原告主张其向被告给付购房款20万元,有存款凭条、个人业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单以及被告亲笔书写的材料予以佐证,足以证实原告曾向被告付款20万元,现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所收取款项的下落情况,应当认定款项给付事实存在,现房屋仅以被告一人名义购置,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0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原告田某甲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与原告家人亦不能和睦相处,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原告现以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与原告家人亦不能和睦相处,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主张由其抚养婚生子田某乙。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孩子现年龄尚小,心智及对事物的认知度、判断能力均未健全,被告作为父亲应对孩子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协助原告更好的行使探望权。因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探望权。
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6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23日生下一女闫某甲。2017年1月23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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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事务·成功案例

公司事务·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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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单位名单(持续更新中)
沐邦律师-做专业有温度的法律人,咨询热线:400876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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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成功案例

物权纠纷·成功案例

副标题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8民初6391号原告:吴朋,又名吴某某,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守军,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南某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118ME31202364。法定代表人:刘安良,该村民委员会...
被告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曹某某偿还5万某某。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不得执行(2018)陕0104执1726号执行案件的标的物80根Φ127正扣钻杆;确认(2018)陕0104执17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物80根Φ127正扣钻杆归原告宝塔区柳林镇三边钻具服务部所有。
2013年5、6月份,贺某某、贺某某二、贺某、李某某的亲属贺某某想在西安市西郊干拆迁,王某某等人通过贺某某、贺某某二等人投资入股,每股15万元,王某某入一股,贺某某作为入股资金的账务管理人就王某某等人入股情况书写了西交一期、西交二期记账明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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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成功案例

行政纠纷·成功案例

副标题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8民初6391号原告:吴朋,又名吴某某,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守军,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南某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118ME31202364。法定代表人:刘安良,该村民委员会...
被告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曹某某偿还5万某某。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不得执行(2018)陕0104执1726号执行案件的标的物80根Φ127正扣钻杆;确认(2018)陕0104执17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物80根Φ127正扣钻杆归原告宝塔区柳林镇三边钻具服务部所有。
2013年5、6月份,贺某某、贺某某二、贺某、李某某的亲属贺某某想在西安市西郊干拆迁,王某某等人通过贺某某、贺某某二等人投资入股,每股15万元,王某某入一股,贺某某作为入股资金的账务管理人就王某某等人入股情况书写了西交一期、西交二期记账明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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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成功案例

债权债务·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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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8民初6391号原告:吴朋,又名吴某某,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守军,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南某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118ME31202364。法定代表人:刘安良,该村民委员会...
被告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曹某某偿还5万某某。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不得执行(2018)陕0104执1726号执行案件的标的物80根Φ127正扣钻杆;确认(2018)陕0104执17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物80根Φ127正扣钻杆归原告宝塔区柳林镇三边钻具服务部所有。
2013年5、6月份,贺某某、贺某某二、贺某、李某某的亲属贺某某想在西安市西郊干拆迁,王某某等人通过贺某某、贺某某二等人投资入股,每股15万元,王某某入一股,贺某某作为入股资金的账务管理人就王某某等人入股情况书写了西交一期、西交二期记账明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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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事务·成功案例

其他法律事务·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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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8民初6391号原告:吴朋,又名吴某某,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守军,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南某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118ME31202364。法定代表人:刘安良,该村民委员会...
被告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曹某某偿还5万某某。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不得执行(2018)陕0104执1726号执行案件的标的物80根Φ127正扣钻杆;确认(2018)陕0104执17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物80根Φ127正扣钻杆归原告宝塔区柳林镇三边钻具服务部所有。
2013年5、6月份,贺某某、贺某某二、贺某、李某某的亲属贺某某想在西安市西郊干拆迁,王某某等人通过贺某某、贺某某二等人投资入股,每股15万元,王某某入一股,贺某某作为入股资金的账务管理人就王某某等人入股情况书写了西交一期、西交二期记账明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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